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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9 09:27 打印 关闭 【字体:

  一、为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积极性,切实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努力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定。 

  二、政协委员管理的范围包括政协委员的学习、本职工作、 参加政协活动和会议、遵纪守法等。 

  三、政协委员要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政协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者,须由政协委员本人报经活动的组织者同意。为了准确掌握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情况,政协办公室要建立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参加活动的考勤制度。 

  四、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职,自觉遵纪守法。对违纪违法、严重违反《政协章程》、不执行旗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决定、多次或无故不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告诫谈话、劝辞或撤销政协委员职务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告诫谈话: 

  1. 违反《政协章程》或旗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2. 届内两次未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 

  3. 年内两次不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体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集中学习培训等); 

  4. 连续两年没有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和为民办实事的。 

  告诫谈话由旗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旗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组织进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旗政协常委会通过,应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1. 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 

  2. 因工作变动离开本旗,不能履行委员职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辞政协委员职务: 

  1. 届内三次未参加政协全体会议; 

  2. 届内四次不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体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集中学习培训等); 

  3. 因工作变动离开本旗,不能履行政协委员职务,又不主动申请辞职的。 

  被劝辞者应向政协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四)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政协委员,经旗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政协委员职务,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政协委员职务。 

  (五)被判刑或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一律撤销政协委员职务。 

  (六)政协委员因故去世,其政协委员职务自然终止。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补政协委员 

  (一)增补条件和对象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政协章程》,热爱政协工作, 愿意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 

  2. 有影响、有声望、有代表性、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3. 被推荐的政协委员原则上应在鄂前旗范围内工作,对我旗有特殊贡献的、适宜履行政协委员职务的在旗外工作的人士可酌情考虑; 

  4. 主要对象应包括:中国共产党代表人士;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宗教界的代表;企业经营者、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界有影响的代表人士;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人士;农、牧、林科技界代表人士;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教育体育、医药卫生界代表人士;旗直机关部门、各乡镇的有关领导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等。 

  (二)增补程序 

  1. 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2. 旗政协党组会议研究拟增补名单; 

  3. 由旗政协与旗委统战部共同考察; 

  4. 旗政协主席会议协商提出增补建议名单; 

  5. 旗政协常委会议协商确定; 

  6. 增补的政协委员在旗政协常委会议上做履职承诺。 

  七、本办法自旗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旗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