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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托克前旗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9 09:26 打印 关闭 【字体:

  为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旗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旗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调研、视察工作要按照“参大政、议要事、出精品、求实效”的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围绕旗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注重发挥政协组织的整体功能和政协委员的个体优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我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二、课题选定 

  要本着求精而不求多的原则,注重从关系我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中选择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且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适合多数委员参与、政协有条件做好的课题。 

  (一)课题的来源 

  1. 围绕旗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调研、视察课题; 

  2. 旗政协领导及各专委会在深入基层过程中了解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3. 旗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到的带有全局性的情况和问题; 

  4. 旗级有关部门和镇、嘎查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课题的确定 

  1. 旗政协主席、副主席、副县以上干部和相关专委会要围绕课题来源,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旗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初步形成课题方案。 

  2. 专委会与对口协商单位,采取分别座谈或集中座谈的形式,听取部门对调研视察课题的意见和建议,优化课题方案。各专委会每年向主席会议提交调研、视察课题方案至少各1件。 

  3. 旗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各专委会提交的课题方案,认真分析研究,精心筛选,适当调整,正式确定年度调研视察课题。 

  三、方案的制定 

  开展调研、视察,要制订具体方案,包括题目、内容、时间、调研组构成、调研形式、具体要求等。由旗政协办公室和专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讨论后拟订调研、视察方案,报带队领导审定。方案确定后,及时向被调研部门和调研组成员发送调研视察通知,以便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前做好安排。 

  四、活动的组织 

  调研、视察由主席、副主席或副县以上干部负责,办公室或相关专委会组织实施。调研、视察的组长、副组长,由旗政协主席、副主席、副县以上干部或主席会议指定的常委担任。在安排组成人员时,既要注意人员结构和专业优势,又要考虑委员参与面。调研视察要邀请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五、调研视察方法 

  调研、视察活动要力争做到:求实、规范、协作、节俭。要注意兼顾全面,既要了解取得的成绩,也要了解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听取意见和建议。调研可以运用典型调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定点跟踪调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方法,注重增强调研的客观性、科学性、系统性。重点调研还要注重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提高调研质量。 

  六、报告的撰写 

  调研、视察结束后要及时撰写调研、视察报告。调研、视察报告应当文字精练、表述准确、论证严密。报告中的观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要把调研、视察报告形成的过程,作为对事物认识不断研究深化的过程,力求使最终形成的报告情况真实、分析中肯、思路正确、建议可行。调研、视察报告经调研组、视察组全体成员集体研究,由带队领导审定,并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后报送旗委、政府及相关部门。 

  七、成果的应用 

  要跟踪了解调研、视察报告落实情况,由办公室协调督促党政两办及有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对调研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反映给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八、工作要求 

  1. 参与调研、视察的工作人员要精心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注意收集有关资料和政策,准确把握有关概念,了解有关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研视察。 

  2. 调研、视察活动可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式进行。调研视察时间要兼顾被调研视察对象和委员的工作安排。 

  3. 在调研、视察课题的确定、形式的选择和组织方法上要注意调动委员的积极性。 

  4. 积极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调研视察成果,扩大影响。 

  5.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市、旗关于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加强统筹协调,控制时间和规模,轻车简从,厉行勤俭节约,注重工作实效。 

  、本制度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