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质量,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鄂前旗政协提案承办工作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旗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查。
第四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提案审查分初审和复审。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下列程序审查: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和大会提案组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会议闭幕后及时召开提案审查立案工作会议进行复审。
(二)全体会议闭会后收到的提案,由旗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提交提案审查立案工作会议复审。
(三)提案初审人和复审人应当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鄂前旗政协提案承办工作办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并确定承办单位;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写明理由,提交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初审人和复审人要对提案审查意见负责,在签署审查意见后签名。
第五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即提案者必须是届内的旗政协委员、在旗的市以上政协委员、参加旗政协的人民团体、旗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小组。
(二)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反映我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提案是否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是否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提案者署名情况。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超越我旗职权范围的;
(十一)其他不宜立案的。
第七条 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能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确定承办单位;
(二)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三)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再确定;
(四)提案集中交办前,可以召开预先交办会议,进行协商调整,确保提案分办的准确性。
第八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
已交办的提案,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党群部门由旗委办公室、政府部门由旗政府办公室、跨部门的由旗政协办公室联系调整。
第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旗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编制《提案目录》,供提案者和承办单位查阅;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建议视不同情况处理;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审情况,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政协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