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巴 撰 文 曹纳木 翻 译
清朝时期
(1649——1911)
一、建旗
1649年(顺治六年、即己丑年)清政府将鄂尔多斯设为六个旗,鄂托克称谓“鄂尔多斯右翼中旗”。1650年封善丹为鄂托克旗扎萨克多罗贝勒总理旗政,世袭闰替。后于1682年(康熙二十一年,即壬戌年)清廷授予善丹刻有蒙满两文的“鄂尔多斯右翼中旗扎萨克印”一枚。印为银质虎踞方形,重52两。
——摘自《鄂尔多斯史志研究文稿》和内蒙古大学历史系蒙古史研究室编印的《蒙古研究参考资料》1964年11月第十三辑《比》田清波先生所著《额尔德尼——因·托卜赤——蒙古编年史》导论一书的注解。
二、旗署组织
旗署组织:扎萨克多罗贝勒以下、有西、东协理各一员,管旗章京一员,西、东梅林章京各一员组成旗五仕宫(即旗务重要官员,也就是掌握一旗之政的首脑集团)。下设扎兰章京(即参领)十五员、苏木章京(即佐领)83员(后增为85名),管理全旗蒙丁。15个参领(哈日亚)有大哈日亚、二哈日亚、多罗苏木哈日亚、巴嘎胡舒三个哈日亚、乌拉特三个哈日亚、哈日哈腾两个哈日亚、呼和希布钦哈日亚、合塔斤哈日亚和以参领名字命名的两个哈日亚。每个参领(即扎兰、哈日亚)管辖五、六个佐领(苏木)的属民。参领以下是佐领,每佐统辖150丁,设佐领一人。佐领里设骁骑校(即昆都)一人。另外还设有白通达(仪仗队队长)和两个和林。
——参考于国民党蒙藏委员会1986年《伊克昭盟右翼四旗调查报告书》《鄂尔多斯史志研究文稿》和阿尔并贺什格提供的资料。
三、世袭
扎萨克多罗贝勒系世袭制。鄂托克旗第一任贝勒善丹是成吉思汗十五世孙巴图孟克达延汗八世孙。鄂托克旗扎萨克多罗贝勒从善丹开始共袭十四位:
1、善丹:1650年封扎萨克多罗贝勒,至1663年卒;
2、索诺木:1663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1677年晋多罗郡王,1682年卒;
3、松喇布:1682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1698年晋多罗郡王,1709年卒;
4、干珠尔:1709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1718年卒;
5、诺依罗布扎木素:1718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1747年卒;
6、栋罗布扎木素:1747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1766年赐郡王衔,1773卒;
7、栋罗布色棱:1773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1798年卒;
8、索诺木喇布斋根敦:1798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1838年卒;(从弟)
9、棍藏拉布坦扎木苏:1838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1851年卒;
10、额尔德呢绰克图:1853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从子)
11、察克都尔扎布:1862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
12、喇什扎木苏:1881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还任过盟务帮办,1902年卒;(从弟)
13、噶勒藏罗勒玛旺扎勒扎木苏:1902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1913年民国政府晋封为多罗郡王,还任过盟务帮办,1937年卒;
14、旺庆扎布:1938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1943年卒。
——摘自《蒙古世袭》、《鄂尔多斯史志研究文稿》第二册和国民党蒙藏委员会1943年《王志彬建议整理伊克昭盟意见书》
民国时期
(1912——1949)
一、民国政府宣布继续执行王公制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后,伊克昭盟王公官员们毅然决然地表示承认并拥护中华民国。故于1913年宣布蒙地允宜各照原有封爵,保留清朝时期的旗王公、哈日亚、苏木制。当时将原鄂托克旗扎萨克贝勒噶勒藏罗勒玛旺扎勒扎木苏,晋封为鄂托克旗多罗郡王。1935年派为绥境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委员。
——摘自《鄂尔多斯史志研究文稿》第二册
二、旗衙门改建为政府
1936年鄂托克旗接受中央——国民政府颁发的新印,将旗衙门改称鄂托克旗政府。
——摘自国民党蒙藏委员会1936年《伊克昭盟右翼四旗调查报告书》
三、旺庆扎布袭扎萨克
1937年噶勒藏罗勒玛旺扎勒扎木苏卒,第二年由旺庆扎布袭扎萨克。还任过伊克昭盟自治政务委员会委员。
——摘自国民党蒙藏委员会1943年《王志彬建议整理伊克昭盟意见书》
四、建立保甲制
1934年11月7日起,国民党政府在他统治的各省市推行保甲制度。但当时由于蒙地居住分散且游牧生活,编组保甲确实不便,因而没有实行。后于1940年全旗除东特丙地外其余均推行了保甲——基层政权制度。全旗建立了包乐浩晓、克布尔、阿尔巴斯、查布、布拉格、吉拉、城川、珠和、查干陶勒盖、苏米图、三段地、二道川、董家地等十三个保。以户为单位,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有的三个保还设一个联保主任。
——据杨文会提供,并参考了《辞海》
五、解放时
1943年旗扎萨克旺庆扎布病故后,成吉思汗34世孙包正兴(蒙名旺铎德浩日勒,后改名为希尼毕力格)封为旗记名扎萨克。但当时因年幼不能理旗政而将旗大印交与西协理旺楚格斯仁(汉名包玉堂)代管。直到1949年8月23日鄂托克旗解放为止。
——据葛福寿、仁庆道尔吉提供。
解放以后
(1949——1980)
一、建立人民政权机构
1949年9月7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同年12月成立了三段地区公所。
1950年1月、将将桃力民移交于鄂托克旗所管。
1950年开始在全旗建立区公所、乡政府、自然村,共建区公所15个、乡43个、自然村228个。
一区(包乐浩晓):设3个乡、15个自然村;
二区(克布尔):设2个乡、11个自然村;
三区(阿尔巴斯):设2个乡、9个自然村;
四区(查布):设2个乡、10个自然村;
五区(布拉格):设2个乡、17个自然村;
六区(三段地):设5个乡、21个自然村;
七区(吉拉):设2个乡、12个自然村;
八区(公卡汉):设3个乡、13个自然村;
九区(城川):设4个乡、12个自然村;
十区(珠和):设2个乡、12个自然村;
十一区(查干陶勒盖):设3个乡、12个自然村;
十二区(苏米图):设3个乡、18个自然村;
十三区(达拉图鲁):设4个乡、30个自然村;
十四区(桃力民):设3个乡、18个自然村;
十五区(早稍):设3个乡、18个自然村。
——摘自高增培的革命回忆录和鄂旗档案资料
二、人民政府改为人民委员会
1955年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改为鄂托克旗人民委员会,并将原来的人民政府方印换成圆印。在牧区的区、乡、自然村搞改建为苏木、巴嘎的试点工作,在一区(包乐浩晓)四区(查布)进行,于5月9日正式成立了包乐浩晓、巴彦陶勒盖两个苏木人民委员会。
在此基础上,1956年将牧区改建为13个苏木、增设1个镇,同时对农区的区、乡也作了调整。即:
包乐浩晓苏木人民委员会;
新召苏木人民委员会;(原克布尔区)
阿尔巴斯苏木人民委员会;
查布苏木人民委员会;
巴彦陶勒盖苏木人民委员会;(包括查布区的一个乡)
布拉格苏木人民委员会;
毛盖图苏木人民委员会;(包括布拉格区的一个乡)
吉拉苏木人民委员会;
珠和苏木人民委员会;
哈日根图苏木人民委员会;(包括查干陶勒盖的一个乡)
玛拉迪苏木人民委员会;(包括查干陶勒盖的一个乡)
苏米图苏木人民委员会;
哈达图苏木人民委员会;(包括苏米图的一个乡)
旗府所在地成立了乌兰镇人民委员会。
东部农区调整为一个中心区(达拉图鲁)下属:朱拉汉、早稍、乌兰吉林、乌素卡汗、木凯淖尔、巴彦淖尔、达拉图鲁、什勒凯、公卡汗9个乡。
西部农区调整为城川区,下属:城川、章昂希望、包日陶勒盖三个乡;
大池区下属:二道川、三段地、大池3个乡。
——摘自鄂旗档案资料
三、政社合一
1958年公社化时,将政社合一为苏木(乡)人民公社。下建大队、小队。共建人民公社16个。其中牧区公社10个、农区公社5个,乌兰镇人民公社等。另外还新增了1个桌子山矿区。
农牧区人民公社:
红光人民公社(原包乐浩晓);
金星人民公社(原新召);
桌子山人民公社(原阿尔巴斯);
前进人民公社(原查布、巴彦陶勒盖两个苏木);
卫星人民公社(原布拉格);
劳动人民公社(原毛盖图);
万能人民公社(原吉拉);
胜利人民公社(原珠和);
幸福人民公社(原查干陶勒盖、即哈日根图、玛拉迪2个苏木);
爱国人民公社(原苏米图、哈达图2个苏木)
“十·一”人民公社(原二道川、即大池区的1个乡);
红旗人民公社(原三段地);
先锋人民公社(原达拉图鲁);
友谊人民公社(原城川);
跃进人民公社(原公卡汗)。
1961年整社中又增建了额尔和图、查干淖尔、玛拉迪3个公社。1959年——1967年前后分别建立了早稍、乌兰吉林、桃思图、巴彦淖尔、木凯淖尔人民公社。
——摘自鄂旗档案资料
四、分设海渤湾市
1961年在阿尔巴斯公社的西部桌子山矿区分设了海渤湾市。直接由伊盟管理。
——摘自《辞海》
五、文革时期
1968年4月8日成立鄂托克旗革命委员会。继之成立了各公社、大队的革命委员会。其中:包乐浩晓、新召、查干淖尔、阿尔巴斯、查布、布拉格、毛盖图、吉拉、珠和、查干陶勒盖、玛拉迪、苏米图、额尔和图、三段地、二道川、公卡汗、城川、巴彦淖尔、木凯淖尔、早稍、巴彦陶亥、乌兰镇共22个公社、186个大队革命委员会。
1980年增建了乌珠尔镇和呼和塔拉、芒哈图2个公社。
载至1980年8月全旗共有人民公社23个,镇2个,大队187个,小队866个。
——摘自鄂旗档案资料
六、分旗
1980年8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将原鄂托克旗分设为鄂托克前旗和鄂托克旗两个旗。
鄂托克前旗设在新建的敖勒召其镇。所辖查干陶勒盖、玛拉迪、毛盖图、布拉格、三段地、二道川、芒哈图、吉拉、珠和、城川等10个公社,71个大队,342个小队。
鄂托克旗设在乌兰镇。所辖木凯淖尔、巴彦淖尔、早稍、查干淖尔、新召、公卡汗、阿尔巴斯、呼和塔拉、巴彦陶亥、查布、包乐浩晓、额尔和图、苏米图等13个公社,116个大队,524个小队和乌珠尔、乌兰两个镇。
——摘自鄂旗档案资料
(1983年10月——1984年6月)